問題已解決
2021年4月20日,王某與李某訂立借款合同,向李某借款100萬元,期限1個月,月息3萬元,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當日王某以自有M房屋設定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 2021年4月25日,王某用該筆借款與劉某、趙某共同投資設立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滿足資金周轉需求,甲事務所向A銀行借款200萬元,期限2個月。乙公司為借款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2021年5月5日,王某將M房屋轉讓給孫某,孫某當日支付90%購買價款,余款1個月內付清,雙方于5月10日交接房屋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1.如果李某提起訴訟時主張按“月息3萬元”的約定計息,能否全額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說明理由。 2.乙公司向A銀行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說明理由。 3.孫某是否取得了M房屋的所有權?說明理由。



1.不能全額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guī)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除外。在本題中,本金100萬元,月息3萬元,相當于月利率3%,年利率為36%,超過15.4%(3.85%×4)的部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一般保證。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孫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根據規(guī)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2022 05/05 2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