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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結合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對該條文的理解中,正確的是(?。?。
A.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guī)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C.善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guī)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債務人只有以低于市場交易價的50%的價格轉讓其財產,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本題考核撤銷權。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所以選項A、C錯誤。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所以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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