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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行政復議的和解與調解
1.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
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3.調解應當符合四個要求:(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2)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行政復議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行政復議調解書不生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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