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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內容】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情形有( ?。?。
A.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B.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C.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
D.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P270)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9月12日即將到來,備考時間日益緊迫。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保證期間 |
詳細問題描述: 課本沒提保證期間呀?! 答疑老師回復: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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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五章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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