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一)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3%;商品銷售均為正常的商品交易,除特別說明外,采用應收款項余額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計提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為1%。2019年5月31日,甲公司“應收賬款”科目借方余額為600萬元,全部為向戊公司賒銷商品應收的賬款;“壞賬準備”科目貸方余額為6萬元;“應收票據(jù)”和“其他應收款”科目無余額。甲公司2019年6月至12月有關業(yè)務資料如下: (1)6月1日,向乙公司賒銷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 000萬元,增值稅為260萬元,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為2019年12月1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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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04 1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