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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庫

淮安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fā)市財政局淮安市農業(yè)保險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發(fā)[2008]81號

頒布時間:2008-07-09 10:20:41.000 發(fā)文單位:淮安市政府辦公室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制定的《淮安市農業(yè)保險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七月九日

淮安市農業(yè)保險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2008年7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和發(fā)展農業(yè)保險工作,加強農業(yè)保險資金的管理,提高農業(yè)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開農業(yè)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淮發(fā)〔2007〕19號)、省財政廳《江蘇省農業(yè)保險試點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蘇財外金〔2008〕24號)、《江蘇省農機保險試點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蘇財外金〔2008〕3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yè)保險資金包括投保的農戶、龍頭企業(yè)、專業(yè)合作組織(以下簡稱“農戶”)繳納的保費和各級財政保費補貼。

  第三條 農業(yè)保險財政保費補貼是指各級財政對各地政府組織開展的農業(yè)保險業(yè)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農戶提供的補貼,包括種植業(yè)保險、養(yǎng)殖業(yè)保險和農機保險等涉農保險的補貼。

  第四條 我市種植業(yè)保險和養(yǎng)殖業(yè)保險采取聯辦共保模式,由承辦保險公司與各縣(區(qū))政府按4:6實行保費分管,風險分擔;農機保險采取保險經辦機構商業(yè)自營模式,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

  第五條 我市財政補貼的主要種植業(yè)參保品種暫為小麥、水稻和玉米等,主要養(yǎng)殖業(yè)品種暫為能繁母豬和奶牛。繼續(xù)開展淡水養(yǎng)魚承保試點工作,其他種植、養(yǎng)殖參保品種待條件成熟以后逐步推開。2008年起推行農機保險試點,由保險公司采取自營模式,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第六條 我市主要種植業(yè)和主要養(yǎng)殖業(yè)參保品種都執(zhí)行統(tǒng)一的江蘇省農業(yè)保險條款及基準費率規(guī)章。2008年三麥、水稻、玉米等保險金額分4檔,最低保險金額200元/畝,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0元/畝;能繁母豬保險金額為1000元/頭;奶牛保險金額為4000元/頭。小麥、水稻、玉米等保險費率為5%,能繁母豬和奶牛保險費率為6%.

  第七條 農機保險試點保費補貼機型及險種為兼用型拖拉機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聯合收割機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兼用型拖拉機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按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方案執(zhí)行,聯合收割機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章 保費補貼

  第八條 小麥、水稻、玉米等省政府確定的主要種植業(yè)參保品種的保費補貼,中央財政補貼35%,省級財政補貼25%,各縣(區(qū))財政補貼10%。

  第九條 各級財政對主要養(yǎng)殖業(yè)參保品種的保費補貼比例,根據參保品種來確定。其中:能繁母豬保險,省級財政補貼50%,各縣(區(qū))財政補貼30%;奶牛保險,省級財政補貼50%,各縣(區(qū))財政補貼10%.為體現對生豬養(yǎng)殖大縣的政策傾斜,對能繁母豬年投保超過5萬頭(含5萬頭)的縣,省財政在原有補貼比例外再增加10個百分點的保費補貼。

  第十條 農機保險的保費補貼,省級財政補貼40%,各縣(區(qū))財政補貼10%.

  第十一條 淡水養(yǎng)魚等其他種植和養(yǎng)殖參保品種,省級財政補貼50%,各縣(區(qū))財政補貼10%.

  第十二條 市級財政對農業(yè)保險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小麥、水稻承保面達80%以上的村,按農民實繳保費的10%給予獎勵;對能繁母豬承保面達到100%的鄉(xiāng)鎮(zhèn)(養(yǎng)殖場、企業(yè)),按每頭5元給予工作經費獎勵;對奶牛承保面達到100%的縣(區(qū)),按每頭8元給予工作經費獎勵。其他險種的獎勵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經辦機構對農業(yè)保險實行自營保險模式,凡對主要種植業(yè)參保品種實行自營的,省級財政在正常的保費補貼以外再給予5個百分點的保費獎勵(用于補充當地巨災風險準備金)。

  第三章 理賠支付

  第十四條 理賠業(yè)務具體由承辦保險公司負責。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承辦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被保險人賠款。

  第十五條理賠支付的程序:農戶上報受災情況,承辦保險公司經現場查勘后拿出具體理賠方案,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張榜公示,報各縣(區(qū))促進農業(yè)保險發(fā)展委員會(以下簡稱“促展委”)審核后,由各縣(區(qū))財政部門和承辦保險公司按賠付責任分別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賠款支付采取“一折通”方式,即縣級農業(yè)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借助財政涉農補貼“一折通”數據平臺,委托縣級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將農業(yè)保險理賠資金直接劃入投保農戶的專用存折。

  第十七條 各縣(區(qū))財政部門根據縣級經辦機構核準的到戶理賠方案,核定經辦機構及政府應承擔的理賠資金數額。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4:6由經辦機構與各縣(區(qū))財政部門同步將理賠資金劃入“一折通”支付專戶。

  第十八條 縣級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根據縣級財政部門、縣級經辦機構共同簽章確認的到戶理賠方案(一式三份),在5個工作日內,將理賠資金直接劃入相關投保農戶的“一折通”存折。

  第四章 管理費用

  第十九條 我市承辦小麥、水稻等主要種植險種的保險公司,管理費用按當年實收保費總額的14%提?。怀修k能繁母豬、奶牛等主要養(yǎng)殖險種的保險公司,管理費用按當年實收保費總額的15%提取。

  第二十條 各縣(區(qū))財政部門在年度投保工作結束后15日內,計提管理費用并劃轉經辦機構。管理費用專項用于農業(yè)保險的承保、勘察定損、理賠等相關工作費用支出。

  第五章 巨災風險準備

  第二十一條 為切實化解農業(yè)保險巨災風險,提高我市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分別建立市、縣(區(qū))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將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種植業(yè)參保品種納入市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的主要來源:

 ?。ㄒ唬└骺h(區(qū))按當年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種植業(yè)參保品種保費總額的10%,從政府保管的保費資金中上繳(經辦機構實行自營的不上繳保費);

  (二)市級財政按縣級上繳保費收入的50%安排預算;

 ?。ㄈ┦〖壺斦诳h級保費上繳和市級預算安排資金到位的前提下,按市級預算安排資金進行等額補貼;

 ?。ㄋ模┛梢杂糜谑姓逓娘L險準備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縣(區(qū))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的主要來源:

 ?。ㄒ唬┍炯壵A算安排。本級政府原則上按照本地當年保費總額的5%-10%的比例安排。

 ?。ǘ┥霞壺斦块T的保費獎勵;

 ?。ㄈ┯煽h(區(qū))政府管理的農業(yè)保險基金的滾存結余;

  (四)可以用于縣(區(qū))政府巨災風險準備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qū))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實行封頂控制。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qū))財政局應在主要種植業(yè)參保品種承保結束后10內,將本級財政按保費總額5-10%安排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撥付到縣級專戶;在主要種植業(yè)參保品種承保結束后15日內,按主要種植業(yè)保費總額的10%上繳至市巨災風險準備金專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qū))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滾動積累、定向使用。發(fā)生巨災超賠時,政府應負擔的超賠資金原則上按以下次序進行:當年保費收入,縣級巨災風險準備金,市級巨災風險準備金;市級巨災風險準備金出現超賠時,向省財政申請省級巨災風險準備金。具體管理辦法按省財政廳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保險經辦機構應注重經營風險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積極利用再保險等市場化機制,努力分散經營風險。經辦機構按補貼險種當年經辦機構保費收入(實行自營保險模式的全部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巨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業(yè)保險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qū))財政局應在縣級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開設農業(yè)保險資金專戶(以下簡稱“縣級專戶”),用于農業(yè)保險資金的繳存、理賠資金“一折通”發(fā)放以及巨災風險準備金的積累。

  第三十條 各縣(區(qū))當年保費總額包括農戶繳納、縣級財政配套及省以上財政補貼等,資金按以下要求籌集和管理:

 ?。ㄒ唬┩侗^r戶繳納保費。鎮(zhèn)村向投保農戶收取保費時應邊收款邊開出到戶繳費憑證和保險責任告知函,所收保費應于當日通過鄉(xiāng)(鎮(zhèn))農村銀行或信用聯社繳存縣級專戶,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ǘ┛h級財政保費補貼。各縣(區(qū))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應在農戶繳納保費全部收齊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各縣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或區(qū)財政國庫劃入縣級專戶。

  (三)上級財政保費補貼。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各縣(區(qū))財政縣級專戶。各縣(區(qū))當年保費總額提取應付承辦機構管理費用后,按照4:6分屬承辦保險公司和縣級專戶存儲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qū))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及巨災風險準備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qū))財政局應根據確定的補貼險種的承保面積、保險費率和補貼比例,測算本級及上級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數額,編制年度計劃,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報市財政局,經市匯總后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申請。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qū))財政局應隨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年度執(zhí)行中,如因承保面積超過預計而出現補貼資金不足時,應及時補足,并報市財政局匯總后向省財政廳提出補助資金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保費補貼資金,應??顚S?,當年如有結余,抵減下年度預算。

  第七章 報告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qū))財政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編制并上報保費補貼資金季度使用情況表及季度財務報告,經市財政局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廳。

  第三十六條 各縣(區(qū))財政局應于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對上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

  第三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業(yè)保險經營機構在保費收取、定損理賠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切實維護廣大農戶和農業(yè)經營者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 對于農業(yè)保險經辦機構及各縣(區(qū))財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或未按規(guī)定使用保費資金的,省財政將扣回相應補貼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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