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5日召開的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2006-11-18 10:04:01.000 發(fā)文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縣、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辦,各直屬機構: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眾意見制度》已經(jīng)2006年11月5日召開的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
2006年11月1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眾意見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lián)系群眾,體現(xiàn)政府“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本著“公開、透明、高效”的原則,拓寬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征集意見的形式。政府可以通過政府網(wǎng)站、市長信箱、市長公開電話、市長接待日和設立征求意見箱、召開各界人士座談會、發(fā)放征求意見卡、走訪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群眾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征集意見的時間。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有關部門、基層單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各民主黨派和群眾代表參加的會議,廣泛征求意見。
第四條 征集意見的內(nèi)容。通過廣泛聽取基層和群眾意見,了解他們想什么,盼什么,要求政府做什么;了解他們對政府工作哪些滿意,哪些不滿意;了解他們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群眾的訴愿。
第五條 征集意見的要求。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征集的意見要有專人進行整理、歸類,報政府領導參閱、簽批。
第六條 征集意見的處理。對基層單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對待,經(jīng)研究后提出處理意見,能解決的即行解決,并將解決結果及時反饋給群眾或相對人,或在適當范圍采取適當形式公示;不能及時解決的,應書面或電話告知,并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