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6-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電力工業(yè)部
第一章 總則
1.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規(guī)范供電企業(yè)的收費行為,保障電力供銷和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定。
1.2 從事電力供應經銷活動的企業(yè)及其主管機關,應遵守本規(guī)定。
1.3 各網、省電力局可對每項收費內容作出說明并規(guī)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章 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
2.1 電費。包括:基本電費、電度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無功電價電費、分時電價電費(豐枯電價電費,峰谷電價電費);
2.2 隨電費收取的費用。包括:地方附加費、電建基金、三峽基金、“高來高去”燃料差價費(含手續(xù)費)、買用電權收費、超發(fā)自銷電量加價;
2.3 行政處罰性收費。包括:超計劃用電指標加價、超用電單耗加價、居民超標準用電加價、家用空調使用容量費、違章用電罰款、竊電追補電費及罰款、電費滯納金;
2.4 管理性收費。包括電費保證金、電度表保證金、進網作業(yè)電工培訓考核和復審費、承裝、修電氣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費;
2.5 用戶應承擔的供電網絡建設資金,如供電工程貼費;
2.6 中央或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收費。
第三章 勞務性收費項目
3.1 資產屬用戶所有的電氣設備的交接及預防性試驗費;
3.2 用戶內部繼電保護整定值計算、保護調試費;
3.3 用戶要求校驗供電局計費電度表預收的校驗費(校驗不合格預收校驗費全部退還用戶);
3.4 應用戶要求代用戶停送電服務費;
3.5 35千伏及以上電壓受電的用戶內部受電及配電方案的咨詢費;
3.6 特殊用電保障服務費。
第四章 經營性收費項目
4.1 受用戶委托承攬的供電(受電、配電)工程的設計、施工費用(包括用戶 電裝置及內部配電工程以及由用戶投資興建的供電工程);
4.2 非供電企業(yè)計費用的屬用戶內部使用的電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驗費;
4.3 用戶電氣設備及線路修理費、代維護管理費(按委托合同);
4.4 公用路燈代為設計、施工運行維護費;
4.5 受用戶委托的用戶受電裝置啟運方案編制費;
4.6 用戶受電裝置初次檢驗不合格后的復驗費;
4.7 向用戶收取的業(yè)務費包括更名過戶費、移表費、臨時用電或不交供電貼費用戶的接電費、竊電或違章用電停電后復電費、表證工本費;
4.8 因用戶原因而造成重復辦理銀行委托收費的手續(xù)費和郵資費;
4.9 供電設備租賃費;
4.10 租用供電企業(yè)電桿掛線、掛物的租賃費;
4.11 新產品掛網試運行的試運費;
4.12 供銷專用供電設備、器件及材料費。
第五章 理賠性收費項目
5.1 損壞供電設施賠償費(包括用戶、第三者過錯或故意造成的損害賠償);
5.2 城市建設或用戶工程引起供電設施遷移所需的改建費;
5.3 損壞、丟失供電企業(yè)計量裝置的賠償費;
5.4 違章造成私增容應追補的差額電費;
5.5 高電價接入低電價用電追補的供電貼費;
5.6 計量差錯或超差應追補的差額電費(包括接線錯誤、二次線及裝置超過誤差范圍)。
第六章 附則
6.1 上述收費項目,除國家已定出收費標準的外,其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網、省電力局商省物價部門確定或修訂。全省實行統(tǒng)一的收費標準。
6.2 今后需新增的收費項目,須由網、省電力局提出,并報經部批準后,才能定價執(zhí)行。
6.3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收費項目均以本規(guī)定為準。
6.4 本規(guī)定由電力工業(yè)部安全監(jiān)察及生產協(xié)調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