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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行政應急性原則是指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jù)的或與通常狀態(tài)下的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如行政機關為控制突發(fā)公共事件和消除其他社會可采取行政應急措施。它是現(xiàn)代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是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應急性原則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應急權力同樣是行政法治原則所不容許的。
一般而言,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或危害;二是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應急權力,否則無效,除非事后經有權機關作出特別決定予以追認;三是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接受有權機關的監(jiān)督,尤其是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四是應急性權力的行使應當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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