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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三節(jié) 質權
一、質權的意義和特征
質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特定動產或權利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質權關系中,享有質權的債權人稱為質權人;將特定動產或權利移轉質權人占有而供債之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出質人;出質人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以供債權擔保的動產或權利,稱為質押財產 。
質權是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附隨性、優(yōu)先性等特點;質權是移轉擔保財產占有的物權;質權的標的是動產或所有權之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質權除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之外,還有留置效力。
二、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權而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并得就其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的標的物應為動產,該動產須具有財產價值并可依法定程序變賣。
動產質權依當事人之間的質押合同而設定,應為書面形式。
內容包括: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范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押合同中,禁止當事人簽訂“流質條款”《(物權法》第211條)。
動產質權的效力。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質權人對質押財產的權利行使范圍及于質押財產本身、質押財產之從物、孽息物、質押財產因附合、混合、加工而成的添附物、因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
質權人的權利主要有:占有、留置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收取孳息,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轉質,限于原質權的范圍之內;保全質權的權利即排除對質權的各種妨害的權利;物上代位權。質權人的義 務主要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于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后返還質押財產;返還超過債權數額的質押財產拍賣、變賣價款。
動產質權的消滅。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有: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的拋棄與質押財產返還;喪失對質押財產的占有,如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混同。
三、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是指用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可轉讓的財產權為出質財產的質權。
《物權法》第223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出質權利準占有的移轉方式:交付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以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及應收賬款出質均須登記。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須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以其他 股權出質,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以知識產權出質,須向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主管部門登記。以應收賬款出質,須向信貸征信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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