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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什么是排污權出讓收入?
(一)基本定義
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jīng)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shù)量。
(二)歷史沿革
2007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1個省(區(qū)、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為進一步推進試點工作,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xù)有效減少,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8號)印發(fā),要求試點地區(qū)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
2015年,為規(guī)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huán)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環(huán)境保護部聯(lián)合印發(fā)《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稅〔2015〕61號),對排污權出讓收入出讓方式、征收標準、費款用途等方面作出明確規(guī)定。
2020年12月,財政部印發(fā)《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將排污權出讓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明確有關具體征管事項。
(一)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二)主要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8號);
2.《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印發(fā)〈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
3.《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
試點地區(qū)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后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
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為排污權出讓收入繳費人。
對現(xiàn)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
對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xiàn)有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排污權基礎上新增排污權,采取市場公開出讓方式。
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應當繳納排污權使用費。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由試點地區(qū)省級價格、財政、環(huán)境保護部門根據(jù)當?shù)丨h(huán)境資源稀缺程度、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確定。
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出讓底價由試點地區(qū)省級價格、財政、環(huán)境保護部門參照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確定。
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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