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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即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guī)定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yè)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yè)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屬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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