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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一、連帶保證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在連帶責任的保證中,保證人的責任不是補充性的。
履行保證責任時,“一般保證”有先后順序(先債務人、后保證人),“連帶保證”沒有先后順序(所以說保證人的責任不是補充性的),只要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保證人就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
二、共同保證
是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共同保證包括連帶共同保證和按份共同保證。
三、最高額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借貸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保證合同應當明確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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