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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凍結
1.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shù)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3.依照法律規(guī)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3)凍結的賬號、數(shù)額;(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4.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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