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知識點: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1.《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了事務所在故意情況下,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條和第十條規(guī)定了事務所在過失情況下,根據(jù)過失大小承擔補充責任。
2.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ㄒ唬┡c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ㄈ┟髦粚徲媶挝坏呢攧諘嬏幚頃苯訐p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ㄎ澹┟髦粚徲媶挝坏呢攧請蟊淼闹匾马椨胁粚崈热?,而不予指明;
?。┍粚徲媶挝皇疽庾鞑粚崍蟾?,而不予拒絕。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Copyright © 2000 - www.sinad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
套餐D大額券
¥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