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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債權人會議。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八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2.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2.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核查債權;
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監(jiān)督管理人;
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通過重整計劃;
通過和解協(xié)議;
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表決。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解釋1】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解釋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會議表決的補救。
①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以及“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等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趥鶛嗳藭h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債權人會議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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