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知識點:票據時效
票據時效(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指票據權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其權利歸于消滅的票據法律制度。
1.消滅時效
?。?)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巽y行本票、銀行匯票、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出票日起2年;
?、谶h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商業(yè)匯票:到期日起2年。
?。?)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票據
|
對象
|
起點
|
時間
|
遠期商業(yè)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銀行匯票、本票、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追索權 | 前手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 6個月 |
再追索權 | 前手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 3個月 |
【注意1】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是指對前手的時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超過6個月或3個月,持票人仍可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
【注意2】票據時效的中止、中斷:只對發(fā)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持票人對其他票據債務人的票據時效的計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響。
2.超過票據時效的后果:利益返還請求權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注意】利益返還請求權并非票據權利,不適用票據時效的規(guī)定,適用民法上關于訴訟時效的一般規(guī)定。
【總結】提示承兌、提示付款、票據權利消滅期限。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消滅時效
|
|
銀行匯票 | ×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商業(yè)匯票 | 見票即付 | ×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 |||
銀行本票 | × | 出票日起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 | 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Copyright © 2000 - www.sinad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
套餐D大額券
¥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