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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
1.承兌僅適用于(遠期)商業(yè)匯票。
【注意】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如商業(yè)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銀行匯票由于其“見票即付”,因此無需提示承兌。
2.提示承兌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注意】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權利。
3.受理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不作出承兌與否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4.承兌的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注意】“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
5.附條件的承兌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注意】與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qū)分,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6.承兌的效力
?。?)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理解】承兌人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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