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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仲裁概述
經(jīng)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
(1)當事人協(xié)商和解;
(2)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
(3)仲裁;
(4)訴訟。
(一)仲裁基本原則
1. 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提示】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 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 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jù)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法》適用范圍
1. 適用范圍: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 不能提請仲裁情形: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 不適用于《仲裁法》:
①勞動爭議 | 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②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 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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