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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要件
1. 成立VS生效
(1)成立是法律行為的實質性要素,是對一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的事實判斷。
(2)生效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即一個法律價值判斷。
2. 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概念解析】
民事“權利”能力 (有沒有資格) | “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
民事“行為”能力 (能不能行為) | 法律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xiàn)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
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1】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解釋2】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精神智力狀態(tài)為依據(jù)。
分類 | 標準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年齡:①≥18周歲;②(16≤X<18)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年齡:8≤X<18周歲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年齡:<8周歲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
【解釋】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
②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成立時同時產生,到終止時同時消滅。
【提示】
法人成立:“簽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法人消滅:注銷登記(×解散之時)。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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