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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ㄒ唬┖匣锲髽I(yè)的解散
1.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xiàn)或者無法實現(xiàn);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合伙企業(yè)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xiàn)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強行清算 | 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總結】清算人
自行清算 | 指定清算 | ||
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東 | 債權人申請→股東申請 |
股份公司 | 董事、股東大會指定的人 | ||
個人獨資 | 投資人 | 債權人申請 | |
合伙企業(yè) | 全體合伙人或過半數同意指定 |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 |
2.程序: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稅款→清償債務。
4.清償責任:合伙企業(yè)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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