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就是我想問一的是,自用轉投房公允模式下,貸差入其他綜合收益,然后再由公允投房轉自用,這種情況下,之前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是不用管嗎



在自用轉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當資產增值時,差額會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之后,當投資性房地產再轉回自用時,之前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不用轉出或者轉回。
這是因為,在轉換時點,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兩者的差額被計入了“其他綜合收益”。當資產重新轉為自用時,由于該資產的價值在轉換時已經以公允價值反映,所以“其他綜合收益”不需要做任何處理。
然而,如果資產在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后,其公允價值發(fā)生下跌,產生了貸差(即資產的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則貸差應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資產再轉為自用,原先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貸差需要轉出,記入“其他綜合收益”。這是因為該貸差代表了自用房地產在轉換日公允價值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后因公允價值下跌而減少。
所以,針對你的問題,“之前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在資產由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后是不需要處理的。
2024 01/28 1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