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非居民個人在我國境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是不是一般情況下需要征稅,但是和締約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只要不滿足在我國境內有固定基地的,同時也沒有任何12個月在我國境內停留連續(xù)或累計超過183天的就由締約國對該項所得征稅



非居民個人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支付所得稅。然而根據稅收協定,如果締約國與我國之間達成了稅收協定,且非居民個人沒有在我國境內有固定基地和12個月在我國境內停留,也就是連續(xù)或累計超過183天,受稅所得征稅就可以由締約國執(zhí)行征稅。在此情況下,該締約國可以負責收取相關所得稅,我國則可以免去對相應稅收的征收。因此,若締約國能夠有效及時征稅,并與我國友好合作稅收,雙方都能獲得相應的稅收利益。
2023 02/04 1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