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第一個用公司的名以咨詢費的名義向我個人開發(fā)票,打款43500。第二個公司也是以咨詢費的名義向我打款225000。合計金額65萬。我以自然人的名義向這兩個公司開發(fā)票,名義:咨詢服務費。 請問這樣違法嗎"



這樣做是違反收入稅法的,因為您涉及了自然人之間的金額,但兩個公司都開出了咨詢服務費的發(fā)票,這會被認為是被雙方納稅義務人做出的非法款項。拓展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的規(guī)定,收入稅的申報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雙方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稅款,以便按照相關規(guī)定正確繳納稅款。
2023 02/01 0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