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合同寫了A公司名字和B公司名字,付款是A公司,A公司銀行付款時(備注代B 公司付),現在要求開B公司專票!那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一個單位向另一個單位付款時,應當由支付方開具發(fā)票,并繳納稅款。”付款方必須開具發(fā)票,因此A公司付款必須開具A公司的發(fā)票,而不能開具B公司的發(fā)票。
2023 01/18 14:15

合同寫了A公司名字和B公司名字,付款是A公司,A公司銀行付款時(備注代B 公司付),現在要求開B公司專票!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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