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會成員為7人。2015年甲公司召開的3次董事會分別討論事項如下: (1)討論通過了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資擔保4000萬元的決議,當時甲公司總資產為1億元; (2)擬提請股東大會聘任乙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 (3)討論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中,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經參會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了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要求: (1)甲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1)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根據(jù)規(guī)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甲公司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4000萬元的擔保,超過了其資產總額的30%(1億元X30%=3000萬元),因此需要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無權作出決議。
(2)甲公司不能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根據(jù)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本題中,劉某為甲公司最大股東乙公司的總經理(劉某在乙公司任職),故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甲公司不能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不合法。根據(jù)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lián)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shù)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過半數(shù)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人數(shù)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會在對丙公司進行投資的表決中,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也就是說有2名董事為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不足3人。所以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的投資方案不合法。
2022 06/14 1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