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乙,自身的原因投遞錯誤,導致5月10日的回復截止時間到期。為什么乙還有權要求甲履約



根據(jù)《合同法》第29條,“受要約?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及時通知受要約?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即是說,受要約?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了承諾,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郵政部門傳遞信件遲延)?導致承諾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在此情況下,如果要約?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則承諾應視為有效,承諾?效時間按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的時間確定。
2022 05/12 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