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不切實可行包括: (1)應用追溯調整法累積影響數不能確定; (2)應用追溯調整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作出假定; (3)應用追溯調整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新估計,并且不 可能將有關交易發(fā)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和該期間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qū)分 請問上述(2)和(3)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呢?



2,追溯調整時,考慮管理意圖確定調整科目
3,金額需要分析,按不同清理加以分析區(qū)別處理
2021 04/28 23:10

84785024 

2021 04/29 15:10
看不懂,能具體解釋一下嗎?

陳詩晗老師 

2021 04/29 15:22
就是說,你用那個追溯調整,肯定就賬務處理要做一些變更或者是補充,那么變更補充到底往哪些科目里面去補?要根據管理層的那個意圖來決定。

陳詩晗老師 

2021 04/29 15:22
完了之后,你對于那個金額的調整,那么有兩種情況,第一,就是財務報告報出時能夠獲取信息和其他信息要分開出。

84785024 

2021 04/29 15:32
請問:“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qū)分”這句話什么意思呢?

陳詩晗老師 

2021 04/29 15:37
就是你確定金額時,需要根據信息不同差別對待處理
分別確定各自調整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