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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54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那購買轎車呢?老師



也可以一次性扣除,但全部是需要稅務審批同意后才能執(zhí)行。
2019 10/08 15:11

財稅(2018)54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那購買轎車呢?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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