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我有個問題特別困惑,其他債權投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在持有期間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那么在處置的時候,是怎么做的。因為投房的模式變動,影響的留存收益,我們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計入了留存收益,而不是所得稅。再處置房地產的時候,這個遞延所得稅對應哪個科目。就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者留存收益的遞延所得稅。在處置的時候,總體應該怎么做,都去影響所得稅費用嗎



還是其他綜合收益的,同學
2019 07/14 13:10

84785016 

2019 07/14 15:08
第一,如果單純的就只有其他綜合收益產生的遞延所得稅,那么在處置的時候,我們就直接反向結轉,影響其他綜合收益,不影響所得稅費用,第二種情況,在轉換日,是影響留存收益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在持有期間,因為以公允模式計量,會形成新的遞延所得稅,是損益類,到處置的時候,有兩個遞延所得稅,一個對應的所得稅費用,一個對應的留存收益,那么我們都通過所得稅費用來沖銷,是這樣嗎。我不理解的點是,為什么轉換的時候影響留存收益,處置時候又去影響所得稅費用?

武老師 

2019 07/14 15:28
這個兩個準則的要求,肯定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