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受丙企業(yè)委托加工20噸糧食白酒,雙方約定由丙企業(yè)提供原材料,成本為3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加工費8萬元、增值稅1.04萬元。甲酒廠同類產品售價為2.75萬元/噸。 老師,這個要計算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有同類售價的是怎么計算呀?



您好,使用甲酒廠同類產品的售價作為計稅依據(jù)即2.75萬元/噸的消費稅20*2.75/20%=11,從量部分消費稅20*1000*2*0.5/1000=2,總和為11+2=13
03/19 20:49

董孝彬老師 

03/19 20:52
您好,對不起,上面乘號寫錯了20*2.75*20%

84784977 

03/19 20:53
也就是說,委托方有同類產品的時候,在計算時根本用不上加工費這個數(shù)據(jù)的,只有在沒有同類產品的時候,用組成計稅價的時候才用得上這個加工費,對吧

董孝彬老師 

03/19 20:57
您好,是的,是這么理解的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