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8-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人大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在調處山林權屬爭議中,偽造、涂改證據或者指使、脅迫、誘騙、賄賂他人作偽證的,由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國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擅自進入有爭議的山林范圍內從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動或者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并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沒收從事林事活動或者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設施、工具?!?/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