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4-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一、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城鎮(zhèn)集貿市場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必須持有衛(wèi)生行政部門核發(fā)的衛(wèi)生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p>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一)項。
三、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集貿市場規(guī)模,設置市場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對集貿市場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需到集貿市場檢查的,應當告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p>
四、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一)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或者不亮證經營,或者無證、照經營的,分別按《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在場外擅自擺攤經營的,按無證、照經營處罰。
?。ǘ╀N售文物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ㄈ╀N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或者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在經營活動的中哄抬物價、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ㄋ模╀N售、收購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按國家和省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ㄎ澹╀N售金銀或者無銷售證明銷售木竹的,責令其將物品交國家允許經營的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價格收購;已售出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六)銷售迷信品、違禁品的,沒收其物品,并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七)銷售無檢疫合格證明的禽、畜、獸及其制品的,或者銷售無肉品檢疫、檢驗合格證及胴體印章的豬、牛肉的,責令其送交檢疫、檢驗,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ò耍┯馄诓唤患{市場管理費的,限期補交。
?。ň牛┥米圆鸪蛘邠p壞集貿市場設施、場地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占用的,限期退還?!?/p>
五、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ㄒ唬╀N售反動、淫穢出版物的;
?。ǘ┻M行賭博、測字、算命、看相和殘忍恐怖的賣藝活動的;
?。ㄈ╀N售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中的摔炮、拉炮、砸炮的;
(四)銷售劇毒、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的;
?。ㄎ澹┳钃霞Q市場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在集貿市場銷售非法出版物的,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19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