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jiān)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正確執(zhí)行,保障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下列各項工作,依法進行監(jiān)督:
(一)執(zhí)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情況;
?。ǘ﹫?zhí)行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ㄈ┢渌婪☉墒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進行監(jiān)督的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本市工作的重大事項,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根據(j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聽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部門的專題情況報告。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視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答復代表,并且將辦理情況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本機關重要的正式文件及其他重要資料,及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議案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被詢問機關應當派人到會進行說明。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組織專門調查委員會,對特定問題進行調查,并且可以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必要時,可以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案件,提出主任會議建議。
主任會議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收到主任會議建議后,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并且將辦理結果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群眾對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并且根據(jù)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ㄒ唬┮话愕纳暝V和意見,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二)重大的申訴和意見,可以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調查;也可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除有特定限期的以外,辦理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并且將結果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ㄈ┓膊粚儆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監(jiān)督范圍的申訴和意見,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行使監(jiān)督職權中,發(fā)現(xiàn)并查明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分別情況作以下處理:
?。ㄒ唬┦腥嗣翊泶髸x舉產生的,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ǘ┦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任命的,可以撤銷其職務;
?。ㄈ斀o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給予行政處分;
?。ㄋ模斪肪糠韶熑蔚?,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各項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的提請,經審議后,可以依法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的監(jiān)督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