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您好:我是駐馬店一小鎮(zhèn)的個體戶,加工經營床上用品的,營業(yè)面積大概只有25平米左右。請問我該不該交國稅?營業(yè)在多少面積一下可以不交國稅?謝謝答復!
解答內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文號:[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根據(jù)豫政辦〔2004〕7號文規(guī)定,我省自200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達不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需要全額征收增值稅。所以您如果是以加工為主月銷售額3000元就應繳納國稅增值稅,如果是以銷售貨物為主月銷售額5000元就應繳納國稅增值稅,您首先要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證,至于是否達到起征點,每個月要繳納多少國稅要有您的主管稅務機關調查后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