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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稅總局就車船稅的一些細節(jié)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其中明確了微型車的標準,以及管理權變更如何征收車船稅等問題。
根據(jù)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車為微型車。而目前公安部門對微型客車的要求還需滿足車長應小于3.5米的條件。因此,通知此次進一步明確,凡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按微型車的標準征稅。
通知還規(guī)定,已經(jīng)繳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不予辦理退稅手續(xù),但也不再征收當年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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