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卷煙消費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從2001年6月1日開始,實行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征稅方式,按量每箱(50000支)卷煙計征150元的定額消費稅;從價計征,是按行政或資產等形式隸屬于卷煙企業(yè)的調撥站現行的卷煙實際調撥價計征消費稅,不含增值稅每條50元(含每條50元)以上的卷煙執(zhí)行45%的消費稅稅率,每條50元以下的執(zhí)行30%的消費稅稅率。
我國煙草消費稅調整主要經過這樣幾個發(fā)展階段。
從1994年開始,實行以出廠價計征40%消費稅的一檔稅率政策。
1998年6月,為解決當時農村低檔卷煙供應不足的現象,國家對卷煙消費稅進行了微調,將四類、五類卷煙的稅率下調至25%,同時將一類卷煙的稅率提高至50%。
2001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卷煙消費稅政策取向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針對煙、酒生產企業(yè)普遍通過設立調撥站或銷售公司等關聯企業(yè),壓低生產環(huán)節(jié)價格,偷逃消費稅等問題,擬采取將卷煙計稅價格改為以現行卷煙交易價格為基礎統(tǒng)一核定并予以公示的辦法,增強卷煙計稅價格的透明度;二是進一步增強稅收對煙、酒等消費品的直接調控能力。
新的消費稅政策實施后,原來的工商利益調節(jié)不規(guī)范的體制和機制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據有關部門的統(tǒng)計,原來出廠價和調撥價差率水平比較合理的中高檔卷煙稅負水平有所降低,原“兩價”差率過大的中高檔卷煙稅負有所上升;由于實行從量計征,低檔的四類、五類卷煙的稅負將大幅度上升,一般不可能再有盈利。由于低檔卷煙的稅負大幅度上升,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10萬大箱以下的企業(yè)因此幾乎虧損,這為我國卷煙結構調整提供了政策保證。一些大中型卷煙企業(yè)充分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在努力降低成本、生產高中檔卷煙以增加盈利的同時,適當增加了低檔卷煙的生產,既填補了低檔卷煙的市場空缺,又使企業(yè)整體上保持比較合理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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