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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納稅人“年所得”包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11項所得的總和,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為: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fā)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等。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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