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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三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四、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yè)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上述納稅義務人依據(jù)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qū)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有住所或無住所居住滿1年的個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所謂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其在華居住的天數(shù)。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無住所不居住或無住所居住不滿1年: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1、判定納稅義務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shù):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shù)。
2、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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