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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稅收優(yōu)先權
1.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定期公告。納稅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銷、破產等情形的,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處分其財產時,也應按有關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予以報告或向相關人員說明情況。
(四)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在一定期限內,納稅人多繳的稅款予以退還,少繳的稅款予以追繳。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無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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