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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發(fā)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16項總不動產登記事項減免優(yōu)惠??靵砜纯茨隳芊裣硎軆?yōu)惠!
一、免收登記費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2.因行政區(qū)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小微企業(yè)(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6.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等農業(yè)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免收的。
二、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10元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fā)、換發(fā)證書的。
三、減半收取登記費
1.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2.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4.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減半收取的。
四、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情形
1.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2.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fā)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實施目標:
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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