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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市場上各類理財產品層出不窮,企業(yè)利用日常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情況也日益普遍。那么企業(yè)購買 “理財產品”持有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一起看看吧!
01
財稅〔2016〕36號 附件1第一條第五項
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jù)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0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
第一條、第二條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上述政策依據(jù)可以看出,對于企業(yè)購買”理財產品”在持有期間取得收益的情況,要區(qū)分該理財產品是保本型理財產品還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1.對于保本型理財產品,其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對于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其持有期間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03
接下來看兩個例子
1.持有至到期的理財產品
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月8日到期的保本型理財產品,持有至到期取得21.2萬元的理財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持有至到期的理財產品,如果為保本的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應當按貸款服務6%計算繳納增值稅(注: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算);如果為非保本的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所以A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21.2/(1+6%)*6%=1.2萬元。
注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2.購入的理財產品到期前轉讓
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0月20日到期的理財產品,買入價為130萬元,現(xiàn)因公司資金運轉提前賣出該理財產品,賣出價為151.2萬元。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購入的理財產品到期前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按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為銷售額,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注: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算)。具體計算時,企業(yè)應按當前所有轉讓的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計算繳納增值;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所以B公司需繳納增值稅(151.2-130)/(1+6%)*6%=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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