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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該如何處置?
答:
企業(yè)處置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
按照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按照其成本,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照其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按照原計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如果存在原轉換日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
①取得的處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②結轉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賬面余額)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或借記)
③將已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部分,轉入“其他業(yè)務成本”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其他業(yè)務成本(或相反的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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