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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五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jù)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第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填報要素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填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也就是說,扣繳單位在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時需要做兩件事,一是需要核對下納稅人填報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為填報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將影響納稅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驗;二是需要根據(jù)納稅人填報的信息為其辦理扣除。而相關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8〕41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由納稅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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