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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票據責任(★)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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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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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票即付的票據“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特別提示】教材此處并非引述法條原文,請同學們記清每一種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即可。
(三)票據的抗辯
1.對物的抗辯——原子彈(關鍵詞:任何)
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xù)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票據權利人拒絕履行義務。
2.對人的抗辯——滅蟑靈(關鍵詞:特定)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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